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,被告春节后未按照签署的《幼儿课程服务合同》内容开课,原告闫某某多次要求退费,被告一再拖延,最后被告回复按照合同约定,超过三个月无任何退款。

法院认为,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,且解除涉案合同对被告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。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,有关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,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,依法应认定无效。法院支持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,被告应全额退还培训费。

关键词: 课外培训班不开课不退款